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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科研单位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3日)废止(原因:时效已过或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转变,调整对象消失)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科研单位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
(沈政发[1984]125号 1984年10月4日)


  为贯彻科学技术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促进科研与生产的紧密结合,克服“大锅饭”的弊端,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为振兴沈阳多做贡献,对市属科研单位的体制改革作如下规定:
  一、实行所长负责制
  1、市属科研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由上级任命,实行任期制。副所长由所长提名,报上级审批。所长有人权、财权、物资调配权和计划决定权,对科研所的科研、经营管理和行政工作全面负责。
  所长要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国家和上级下达的科研任务的完成;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关心科技人员和职工生活,办好生活福利事业;接受上级部门的领导和同级党组织的监督,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科研所正、副所长要按照“四化”条件,由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组成。
  二、逐步实现企业化管理
  2、市属技术开发和应用推广性质的科研所,对外实行有偿合同制,对内实行课题承包制,由事业费开支改为经济自立,逐步实现企业化管理。
  今年要选定几个科研所实行经济自立和企业化管理改革试点;明年要有30%的科研所减少30%—50%的事业化管业费;一九八六年力争大部分科研所减少30%—50%的事业费,一部分科研所取消事业费,实现经济自立和企业化管理。
  市财政拨款的科研所减少或取消的事业费,留作市科研发展基金;局、公司拨给的事业费,留作局、公司科研发展基金。这笔基金主要用于资助科研单位的重大科研项目或装备科研所。
  3、科研所要坚持以科研、技术开发和产品开发为主的方向,把创造社会经济效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在保证完成国家和上级部门下达的重点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挖掘潜力,积极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的科研任务。科研所要逐步做到以技术性收入为主,注意搞好技术储备。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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