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修建穿堤工程,要做出工程设计和回填设计,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履行手续。工程交付使用须经河道、堤防主管部门验收,其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市、镇港区道路穿越堤防要修建确保防洪安全的永久性设施。
第十九条 护堤、护岸林草由河道、堤防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分工营造,谁造、谁管、谁所有,合造共有。设立河道、堤防管理部门的由其组织营造和管理;城镇的由城建部门组织营造和管理;没设河道、堤防管理机构的由负责管理堤岸的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
护堤、护岸林不准乱砍滥伐,不准皆伐。河道内的林木由林主按行洪要求逐步改造。
第二十条 河道整治工程和护岸林草及测量标志,工程、水文观测和通讯照明设施及护堤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侵占、偷盗和破坏。不准在各类标志附近设置有碍观测的障碍物。
第四章 防汛
第二十一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行政公署应设立防汛指挥部,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利部门,负责建立健全防汛组织,做好汛期的防洪工作。
第二十二条 防汛工作要实行集中领导,统一指挥。下级防汛指挥部必须服从上级防汛指挥部的调度和决定;各部门和单位在汛期必须服从当地和上级防汛指挥部的调度和决定。
在防汛紧急时期,防汛指挥部有权调动防汛抢险急需的物资、设备、器材、交通运输工具和劳动力。汛期,在河道作业的各部门的工作与防汛有矛盾时,必须服从防汛需要。
第二十三条 各地防御特大洪水措施方案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在遭遇特大洪水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妨碍、阻挠蓄洪、分洪、滞洪命令的执行。对严重阻水的工程设施,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措施。
第二十四条 十条主要江河干堤的警戒水位和保证水位由省防汛指挥部审定;其它河流由行署、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审定。
第二十五条 汛期水库的调度要按批准的调度计划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调度计划,要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其它部门和个人不准擅自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