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禁止在通航河流和渔业生产繁忙的江河内散放流送木材和无船舶牵引的木排。如有散排,放排单位要及时打捞。因流送木排使桥梁等工程设施受到破坏的,放排单位要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 禁止向江河及与江河相连的排水渠道和水库、泡沼内排放废油及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污水。水利和环保部门负责江河水质监测工作。
第三章 工程及林草管理
第十三条 堤防、护岸、丁坝、锁坝等河道附属工程由建设单位管理。堤防管理经费由受益单位和群众负担,主要江河堤防属国家与受益单位和群众联办工程,其经常性的维护管理费由受益单位和群众负担。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下列标准划定江河堤防护堤用地范围:黑龙江、松花江、嫩江、牡丹江、穆棱河、汤旺河、呼兰河、拉林河、绰尔河、雅鲁河等十条主要江河堤防和大型堤防迎水面不小于五十米,背水面不小于三十米;中、小河流堤防迎水面不小于三十米,背水面不小于二十米。凡已经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护堤用地由河道、堤防管理部门管理使用。其它单位已占用的,应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各自负责管理。
其它单位和个人临时占用护堤地需经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同意,损坏的树草应予补栽,并作价赔偿。
第十五条 在堤身和护堤地内禁止挖掘草皮、取土挖洞、开沟、打井、扒道口、建房、爆破、埋葬、堆放杂物、修建鱼池及从事其它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十条主要江河堤防背水面三百米以内,其它江河堤防背水面一百米以内,不准擅自钻探、打深井和修筑地下工程。如必须钻探,应经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批准,并由钻探部门负责进行安全处理。
第十六条 利用堤身做公路、乡路,要经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同意,通车堤段路面分别由当地交通部门或乡、村负责维修养护,保持原有设计标准;或定期缴纳养护费,由河道、堤防管理部门负责维护。
在堤身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防汛抢险和紧急军事、公安、救护车辆除外。
第十七条 利用堤防、护岸等工程做码头或堆放货物,使用单位或个人要经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同意并缴纳工程养护费;或者由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所利用工程负责维修养护,保持原有防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