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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管理暂行条例[失效]

  第二十条 禁止滥垦草场,破坏植被。
  已经开垦的草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种草种树,恢复植被:
  一、开垦了牲畜转场牧道的;
  二、开垦后引起沙化、碱化、退化和水土流失的;
  三、开垦后因土层薄,降水少,农作物产量很低的;
  四、开垦后给牲畜越冬度春造成严重困难的;
  五、开垦了配种站、饮水点、剪毛站、药浴池、棚圈等设施附近草场的。
  第二十一条 严禁乱挖草场上的药材、草皮、土沙和乱砍珍稀植物、固沙植物。国家需要收购的药材,由药材公司与草场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合同,委托草场使用单位或个人采挖。采挖时要注意保留必要的母株,随挖随填随培植,保护资源。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等国家法律,防止污染水源和牧草等。在草原开矿、筑路和进行其他建设,应当处理好废水、废气、废渣,保护植被,保障人畜健康。
  第二十三条 加强草原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防火责任制和制定防火公约。
  第二十四条 对草原上的牲畜转场牧道、桥梁、饮水设施、配种站、剪毛站、药浴池、棚圈、围栏、牧工住房等设施,必须严加保护。
  第二十五条 对草原上的主要公路,交通部门必须明确划定,设立标志,负责养护。随意碾压出来的便道,加以封闭。
  禁止机动车辆在草原上离路行车,乱开车道,破坏草场植被。
  第二十六条 积极防治草原上的虫、鼠、病害,加强经常性的病虫害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研究和推广生物防治方法。要加强联防联治。
  在草原上狩猎,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禁止猎取捕食鼠、虫的鹰、雕、猫头鹰、椋鸟、沙狐等益鸟益兽。
  第二十七条 在林区放牧,应当严格遵守《森林法》,防止损坏林木。更新和封山育林时,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确定封山范围、时间和打草办法。封山解除后,继续放牧,切实做到林牧业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牧业单位也要积极营造保护林、防风林、固沙林等,以林护草,以草促林,林草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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