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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科技成果转移推广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失效]

  第五条 企业申请使用周转金,要提出贷款申请书,经主管局(公司)审查同意担保,由市科技开发服务协调中心审定并通知银行办理。贷款项目,在企业自有资金还款不足时,事先经市财税部门批准,允许用项目新增利润税前还款。
  第六条 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还款期一般为二年,最长不超过三年。周转金必须专款专用,只限于用作购置本项目的必要设备、仪器和安装费以及支付成果转让费等,一般不得用项目贷款搞土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所借款项立即收回,并对挪用部分每月按千分之七点二核收利息。
  贷款到期由于项目失败或未达到预期效果,贷款单位无力偿还时,由担保单位负责偿还。必要时,银行根据市科技服务开发协调中心的通知,有权从贷款企业和担保单位的存款中扣收。对逾期不还者,按千分之七点二核收利息,利息由企业自有资金支付。核收的利息,用作增加市科技周转金。
  第七条 凡周转金贷款的重大项目,统一列入沈阳市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计划。
  第八条 对贷款项目,市科技服务开发协调中心根据投资额占项目投资的比例,及其项目完成后所取得的收益大小,提取一定数额的服务费。其提取比例如下:
  (1)新产品开发项目投产后,能够单独计算利润的,从贷款新增利润中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不能单独计算的,从总增加效益中提取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提取期为二至三年。
  (2)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从贷款新增加的利润额(含节约价值)中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提取期为二至三年。
  (3)对那些不易单独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根据用款期限的长短和总效益的大小,一次性提取贷款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
  (4)联合经营的项目,根据签订的合同确定利润分成比例。
  (5)企业提前归还贷款时,可酌情减收服务费。减收部分归企业所有,可从中提取一定数额作为奖金,奖励对完成该项目做出贡献的人员。
  第九条 市科技服务开发协调中心提取的服务费,免征工商税和能源交通基金。服务费的大部分应用于扩大周转金,经上级批准,可提取一部分用作市科技服务开发协调中心的活动经费以及福利、奖励基金。

四、附则

  第十条 使用周转金一律实行合同制,对较大数额的贷款合同和合资经营合同,必要时可到市公证处进行公证,以督促双方认真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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