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3日)废止(原因:被新颁布的法规、规章替代)沈阳市科技成果转移推广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
(1984年11月19日)
为了更有效地支持科技成果的推广使用,使其迅速转化为生产力,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加快四化建设步伐,振兴沈阳经济,市政府决定建立“沈阳市科技成果转移推广周转金。”该周转金由市财政筹款,市科技服务开发协调中心负责管理使用。为了保证周转金合理使用,发挥更大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周转金的使用范围
第一条 周转金主要用于物化科技新成果,扶持四个转移过程中需要贷用资金的市属企业。重点贷用资金项目如下:
(1)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新材料,向生产企业转移、推广的项目和在生产企业开发应用的项目。
(2)军工企业的先进技术和先进工艺,向地方民用企业移植推广的项目。
(3)解决我市企业生产中重大技术关键,能够迅速取得经济效益的项目。
(4)消化、仿制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能迅速取得经济效益的项目。
二、贷用周转的条件
第二条 该周转金主要面向我市中小企业,贷款额一般为二十万元以下,对经济效益特别大,在短期内能够收回的贷款项目,可酌情适当放宽。对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的项目要优先安排。对没有经济效益和无偿还能力的项目不予贷款。
对某些经济效益特别大的项目,视周转金的可能,可由市科技服务开发协调中心与企业采取联合经营的方式进行投资。
第三条 审定贷款项目,要考察其技术是否成熟,经济效益的大小,用款单位的经营管理情况及偿还能力。企业在贷款前必须对移植推广项目作出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所需能源和原材料必须有保证,产品有销路,对环境没有污染或有可靠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周转金的管理和审批
第四条 该周转金是地方财政资金,由市科技服务开发协调中心负责管理和使用,委托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具体办理贷款和还款手续,并监督使用。周转金存入银行不计利息,银行办理贷款和还款业务不收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