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违反劳动安全法规的企业、企业管理部门,及其主要责任者和有关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后果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对事故隐患严重的企业,发出《劳动安全监察指令书》,提出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给予经济处罚或令其停产;
(八)对劳动安全监察人员和安全技术干部进行培训。
第六条 劳动安全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或兼职劳动安全主任监察员和监察员。监察人员须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原则性强,作风正派,有独立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熟悉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工程知识。
主任监察员应从高级工程师、工程师或具有二十年以上劳动安全工作经验的安全干部中选任。
监察员从工程师、技师、助理工程师或有五年以上劳动安全工作经验的技术员、安全管理干部中选任。
第七条 劳动安全监察人员的任命
市专、兼职劳动安全监察员由市劳动局任命,并报省劳动局备案。对他们的工作调动、免职,须征得任命机关同意。
劳动安全主任监察员和监察员,由任命机关发给《劳动安全监察员证》。
第八条 劳动安全监察人员有以下职责;
(一)在执行任务时,要随时进入企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参加有关会议,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二)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令其改正或停止作业,并通知单位立即处理。
(三)随时向领导部门和上级安全监察机关反映地区和企业的有关安全情况。
(四)参加或直接进行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督促企业按规定处理。
第九条 劳动安全监察员在执行任务时,须持证并佩戴统一标志。
第十条 劳动安全监察机关应与经委、检察院和卫生、环保、公安部门及工会组织密切配合,依靠群众,积极开展监察工作。
第十一条 劳动安全监察员必须严守国家机密,尊重科学,坚持原则,大公无私。劳动安全监察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要给予处分或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