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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顾问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3日)废止(原因:时效已过或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转变,调整对象消失)

沈阳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顾问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沈政发[1987]136号 1987年12月7日)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顾问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顾委)的作用,促进市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科顾委是市政府对全市科技、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决策的智囊咨询机构,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市科顾委的职责是:
  (一)对全市科技发展的总体战略和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科技政策、措施的决策,进行科学论证,提出咨询意见;
  (二)参与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大经济技术问题、重大技术引进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论证和咨询;
  (三)参与经济体制改革、科技体制改革中重要政策、法规的研究和咨询;
  (四)向市政府提供国内外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信息,提出建议、意见和方案;
  (五)承担市政府临时交办的研究课题和工作。
  第四条 原市直各委、办、局的科技顾问委员会统一纳入市科顾委,改名为“沈阳市人民政府××行业科技顾问委员会”或“沈阳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委员会”(以下统称行业科顾委),负责某一行业或综合管理某一方面的科技顾问工作。
  第五条 从下列人员中聘任市科顾委委员:
  (一)在沈从事科研、教学、生产活动的,有建树的专家;
  (二)实际工作经验丰富,政策水平高的、退居二、三线的老干部;
  (三)关心本市建设、熟悉本市情况的外地专家。
  第六条 市科顾委委员的人选,由有关方面推荐提名,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凡符合聘用条件的,在征得本人和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市政府聘任,聘期为二年。特殊需要时,可随时增聘和续聘。在任期中,本人也可随时申请辞去市科顾委委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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