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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放活科研单位促进科技人员流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失效]

第三章 厂办科研机构和科工型企业

  第十四条 大中型企业要充实技术开发机构,吸收独立科研设计单位进入本企业,或与其建立相对稳定的协作关系。
  第十五条 厂办科研所应实行厂长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从实际情况出发,确定经营管理形式,并享有一定的自主权。
  厂办科研所应实行各种形式的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将科技人员的工资、奖金与新产品产值和利润、老产品服务、技术攻关等项指标挂钩。
  第十六条 对市批准的科工型企业,给予下列待遇:
  (一)优先安排科技基金;
  (二)优先调配科技人员;
  (三)优先提供科研仪器设备及物资。

第四章 科研经营承包责任制

  第十七条 在市属科研单位中,分期分批试行科研经营承包责任制。
  科研经营承包责任制采取委托经营的方式,由科研单位的职工代表、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考评委员会,负责招聘或选聘经营者。经营者确定后,由市政府发给《委托科研经营证书》。
  委托经营期限为二年至四年。
  第十八条 经营者在委托经营期间是科研单位的法人代表,享有下列权限:
  (一)经营自主权;
  (二)自有资金支配权;
  (三)工资、奖金分配权;
  (四)中级技术职务聘任权(但不得超过上级下达的指标)。
  第十九条 实行科研经营承包责任制,由上级主管部门与经营者签订科研经营承包合同。
  科研经营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成果数量、水平及推广应用率;
  (二)经济效益指标;
  (三)社会效益指标;
  (四)固定资产增值指标;
  (五)职工技术培训指标;
  (六)承包指标与基本工资额或奖励基金挂钩办法。
  第二十条 实行承包指标与基本工资额或奖励基金挂钩的,在执行科研单位统一的会计制度前提下,分别采取下列方式:
  (一)凡经济自立的科研单位,可采取承包指标与基本工资额挂钩的方式,按承包指标完成情况相应增减基本工资额,增加的工资额可用作职工的浮动工资。连续两年完成承包指标的,经市人事部门同意,可将一定比例的职工浮动工资改为固定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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