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认定的标准是:
(一)以企业或企业集团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为主;
(二)科研经费逐步由企业或企业集团承担;
(三)与企业或企业集团确立一定的组织关系。
第七条 对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独立科研设计单位,应保持原有地位不变,有关部门不得降低其级别或改变其待遇。
对原由市财政拨给事业费的独立科研设计单位,市科委应按削减事业费前一年的事业费总额,继续拨给事业费,五年不变。
第八条 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独立科研设计单位,采用的工资标准、奖励标准和聘任高、中级技术职务的比例,应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可以采用科研设计单位的标准或比例,也可以采用企业的标准或比例,但不得两者兼用。
第九条 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独立科研设计单位,如采用企业工资标准的,应经市劳动部门批准。其工资标准的确定,应以本人现行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减掉五元后的数额为基数,就近上靠企业工资标准。
第十条 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独立科研设计单位,可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在完成国家和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科研课题和技术开发任务的前提下,可对外承担科研、设计任务和开展咨询业务;为本企业或企业集团进行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的,或实行技术承包,按市有关规定提取奖金,或签订技术合同,按技术贸易合同管理办法提取酬金。
第十一条 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独立科研单位,可继续享受原减免税待遇;其大型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投资渠道保持不变;原已获准的基本建设项目应予保留,企业或企业集团不得干涉,确需调整项目或改变项目用途的,由企业或企业集团、科研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共同商定。
第十二条 企业或企业集团的技术开发机构利用中间试验基地从事中间试验的,其收入免征所得税,但利用中间试验基地从事经营性生产的除外。
第十三条 外地科研设计单位可以各种形式与本市企业或企业集团组建科研生产联合体。凡进入本市企业或企业集团的,可在本市境内建立科研工作场所,科技人员需要调入本市的,可按《沈阳市专业技术人员流动暂行规定》(沈政发〔1987〕10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