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市职工劳动模范评选、管理的暂行规定

  4.市职工劳动模范由市政府命名。
  第五条 市职工劳动模范的奖励和待遇
  1.市职工劳动模范由市政府统一颁发劳动模范奖章和证书。
  2.晋升一级工资。
  3.本人系非农业人口、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或年满四十岁以上的,其在农村的配偶和十五周岁以下的子女或超过十五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学生,可以转为非农业人口。
  4.不享受休假制度的职工,每年享有15天的疗养、休养时间。
  5.在同等条件下,在分配住房、调资等方面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优先照顾。
  6.本人退休时仍保持市职工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加10%的退休费。
  第六条 其他各类市级先进人物,按有关规定评比和奖励,不享受市职工劳动模范的待遇。
  对有特殊贡献,需要授予市职工劳动模范称号的,应按规定的程序,由市总工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平衡,报市委、市政府批准。本规定所列市职工劳模的奖励和待遇,只适用于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后新评选命名者,一律不再向前追溯。
  第七条 市职工劳动模范的管理
  1.市职工劳动模范的事迹审查、平衡、报批及日常管理工作均由市总工会统一负责。
  2.要减少市职工劳动模范的社会活动。市职工劳动模范的兼职一般不要超过两职,脱离工作岗位参加社会活动的时间每年不应超过一个月。
  3.各级党、政领导及工会组织,要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定期召开劳模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的先进楷模作用。
  第八条 市职工劳动模范称号的取消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市职工劳动模范称号:
  (1)因犯有错误而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者;
  (2)受到刑事处分者;
  (3)因重大过失和错误,市政府认为应予取消称号者。
  2.取消市职工劳动模范称号必须由市委、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