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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转发<关于加强海外房地产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转发〈关于加强海外房地产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的通知
((87)财综计字1164号 1987年12月18日)
市属各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外交部(87)财外字第884号《转发〈关于加强海外房地产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1.北京市财政局综合计划处具体负责我市海外房地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2.凡已在海外购建房地产的单位,请将情况于1988年2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市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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