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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向区、县拨付区、县属企业及中央在京企业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经费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向区、县拨付区、县属企业及中央在京企业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经费的通知
((87)市劳险字652号、(87)财综计字1189号 1987年12月23日)


各区、县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
  为搞好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经市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同意,由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拨付1987年企业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经费,所需费用由本市统筹退休基金管理服务费中列支。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费用途和开支范围
  本经费为基层企业对退休职工开展管理服务工作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各基层企业组织退休职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对退休职工进行时事政治教育;组织退休职工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关心退休职工生活,对退休职工开展各项服务工作,切实解决退休职工在日常生活及看病就医等诸方面的实际困难;对退休职工进行慰问活动;组织退休职工开展文体活动。
  在开展上述管理服务工作时,经费开支暂限于下列范围:
  1、举办讲座、报告会的讲课费。
  2、开展各项服务工作所需设备的购置费。
  3、开办退休职工活动站,购买简单家具和小型文体用品的购置费;订阅适合老年人阅读的书、报、杂志费。
  4、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小型文体活动的费用。
  5、慰问费。
  6、开展上述各项管理服务工作的场地、车辆租用费及临时工作人员补助费。
  以下几项经费不得在退休职工管理服务费中列支。
  1、为有专业知识和技术特长的退休职工组织有收入的咨询服务活动或兴办第三产业的费用,应自筹资金解决。
  2、为退休职工建立活动站应尽量利用现有房屋或一站多用。建房资金仍在康渠道开支。
  3、退休职工的医疗、丧葬、生活困难补助仍由企业原开支渠道列支。
  4、各级负责对退休职工开展管理服务工作的部门编制内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办公用费、建造办公用房和家属宿舍等各项费用。
  二、经费拨付标准
  1987年经费按各企业退休职工人数每人每月1.10元的标准及实行统筹的时间计算拨付(全民企业14个月,区、县属大集体企业12个月)。鉴于目前已近年终,且1988年经费拨付办法和时间尚未确定,各企业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安排使用经费,年终结余可转下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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