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窗坚固,天棚严实;
(二)清洁、通风,温湿度适宜;
(三)防盗、防火、防腐、防光、防潮、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措施完备。
科研档案破损时,应及时修复。
第十三条 单位撤销、合并或科技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科研档案 的交接手续,防止科研档案材料散失。
第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把科研档案管理工作列入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工作计划,从经费、库房、设备和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保证。科研档案管理费用在科研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所属单位的科研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分管领导、机构、人员、设备和经费落实情况;
(二)科研档案管理与科技管理工作“四同步”情况;
(三)完成的科研项目文件材料归档情况(重点检查已鉴定、获奖的科研档案);
(四)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实行统一管理和保管情况;
(六)开发利用情况。
第十六条 鉴定、验收科研项目时,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审查、验收科研文件材料。验收合格后,加盖“科技档案验收专用章”。凡未经档案管理部门验收的科研项目,各级科技成果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已上报登记或已获奖的科研成果,如发现其档案不符合要求时,有关部门应推迟或撤销登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对在科研档案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因档案管理混乱,影响科研进度和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第四章 开发利用
第十八条 改革科研档案的利用方式,变封闭型为开放型,使科研档案为技术进步、经济建设提供有效服务。
第十九条 建立档案阅览、交流场所,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地介绍档案内容,宣传科学技术成果,开展咨询服务,促进科研成果转让和技术交流。
第二十条 研究科研档案开发利用的规律和特点,加强档案信息的编研工作,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科技工作和经济发展提供超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