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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废止和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沈阳市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办法
(沈政发(1987)146号 1987年12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以下简称科研档案)管理,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密切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档案,是指在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声象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科研档案必须统一管理,确保其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便于开发利用。
  第四条 科研档案管理工作和科研管理工作应同步进行,做到:
  (一)下达科研计划任务与提出科研文件材料归档要求同步进行;
  (二)检查科研计划进度与检查科研文件材料形成情况同步进行;
  (三)验收、鉴定科研成果与验收、鉴定科研档案材料同步进行;
  (四)上报登记和评审奖励科技成果以及科技人员提职考核与档案部门出具专题归档情况证明材料同步进行。
  第五条 凡在本市境内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形成和归档

  第六条 收集、整理科研文件材料必须从课题(项目)开始,按照科研工作程序,分阶段进行。
  第七条 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一)上级指示性文件(包括计划、批复、领导批示、讲话等);
  (二)科研任务书、协议书、委托书、合同等;
  (三)专题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决定;
  (四)国内外技术调查(考察)报告或总结;
  (五)科研课题情况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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