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五)其他有损文物的活动。
  第十一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兴建建筑物的,其设计方案(包括座落地点、用地范围和建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按文物保护级别,报该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施工。
  第十二条 宗教、园林部门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由其负责保护和维修。制定保护措施和维修方案,应征得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未经同意,不得实施。
  存有文物的寺观、园林等单位要建立有文物部门参加的文物保护管理组织,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其文物应造册登记,建立档案,并按文物保护级别,报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存有文物的旅游区的建设投资,应包括文物保护维修经费。其维修方案和保护措施应与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商定。
  第十四条 属集体或个人所有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得改变原貌。拆除、改建或变卖,需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五条 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全民所有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如需作其它用途,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使用的单位,必须与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使用和保护协议,接受其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负责建筑物的保养、维修和附属文物的安全。
  对已被占用的文物保护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重新审定,有碍文物安全和开放的,要限期搬迁,其搬迁费,由占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十六条 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均由考古单位提出申请,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考古单位进行发掘,应事先向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交验“发掘证照”,始得进行。
  需要进行抢救性发掘,应事先向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由其组织力量发掘,同时补办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 大中型基本建设工程选址时,建设单位要会同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调查或勘探,如需发掘,按规定程序报批。调查、勘探或发掘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投资计划。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