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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样本)的通知

  (2)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3)甲方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4.乙方被除名或被开除、劳动教养(不保留公职的)、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5.乙方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本合同第九项第3款规定的;
  (2)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致残,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5)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
  6.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工人身体健康的;
  (2)甲方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经甲方同意,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4)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7.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均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十、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其中:责任属于甲方的,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负责赔偿在合同中断期间乙方的经济损失;责任属于乙方的,赔偿招工需用的费用,技术培训费用 、 、 等。
  十一、其它事项:
  1.甲方应按规定,分别向有关部门缴纳以下各项费用:按本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与本单位固定工人退休统筹基金提取比例相同)的退休养老基金;用人单位属于企业的,按企业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待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应按劳动合同制工人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待业保险基金。
  2.
  3.
  十二、附件:本单位的《工资奖励办法》、《职工守则》、《 》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三、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凡属国家有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凡属国家没有规定的,甲、乙双方可随时协商修订补充。
  十四、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方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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