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北京市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样 本)
用工单位__________盖章
单位性质____________
工人姓名__________盖章
签订日期19 年 月 日
北京市劳动局 印 制
北京市人事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7号《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市政府京政发〔1986〕126号
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同志(以下简称乙方),经协商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工期为 个月,从 年 月 日起至 月 日止。在试工期内,甲方发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可解除合同;乙方发现甲方招工简章与实际不符或不执行试工期间的有关规定,也可解除合同。
二、生产(工作)任务: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或工作任务。
三、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生产、工作条件:
1.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2.甲方根据国家规定,按工种要求发给乙方劳保用品和配置生产、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提供保障乙方安全、健康的生产、工作环境。
3.其它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四、劳动报酬: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均与本单位同工种固定工人享受同等待遇,如是国家政策规定统一调整上述待遇或本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调整时,应与固定工人一样按规定相应进行调整。
2.甲方应发给乙方工资性补贴,乙方的工资性补贴为本人标准工资 %,其中3%为乙方本人交纳的退休基金,由甲方按月在工资性补贴中代扣,向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办公室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