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样本)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样本)的通知
(京劳社发号(1988)1号 1987年12月31日)


各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各区、县劳动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市政府关于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时必须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为了便于各单位制定劳动合同,我们拟定了《北京市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样本),供参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书。用人单位与被录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工人发现甲方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或不愿在甲方工作,可以解除合同。
  二、各单位在1986年10月1日以后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凡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应于1988年1月31日前补签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应从正式录用之日起计算。
  三、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用人单位在确定录用对象时,参考《北京市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样本)先与劳动合同制工人协商定劳动合同书一式二份,劳动合同书经招工地区劳动局审核后,办理招工录用手续,同时由区、县劳动局签发劳动手册,然后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各区、县劳动局在审核劳动合同书时,一定要严格把关。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制工人双方在执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确因情况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补充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经双方签字后方能生效。
  五、本通知规定的劳动合同书样本适用于国营企业,区、县、局(总公司)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收的合同制工人。但在具体确定劳动合同文本时,要依本行业、企业、工种的特点,对合同样本的有关条款加以具体化。
  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福利等,按国家和市人事局有关规定签订。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