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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局关于贯彻《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暂行办法》的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规划局关于贯彻《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暂行办法》的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88)城规发字073号 1988年4月16日)


各区、县财政局、规划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暂行办法》。已经以京政发〔1988〕21号文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现就有关的财务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按照《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暂行办法》,市、区、县规划管理局收取的执照费(含技术审核、技术服务费),按季全部上缴同级财政,然后,财政再按上缴收入的35%,拨给单位使用。
  二、由财政拨给的执照费收入的35%各单位主要用于:
  1.补充业务经费,包括因审照、发照、查勘、收费等需要印制的表册、收据、证件等费用,保管资料所需的橱和柜,以及所需的设备和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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