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权人占有一个独立院落并有明显的自墙,可填一张墙界表,注明全部房屋的幢号。在说明栏内注明自墙,不用邻户认定盖章,由所有权人及填表人签名盖章,以示负责。
(2)一个院内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房墙及院墙为明显的自有墙、各有墙、他户墙的,由所有权人一方填写墙界表,并签名盖章,不用邻户认定盖章。
(3)一幢楼房分属几个所有权人,不再填《墙界表》。
(4)房屋毗连(共有墙、借墙)或墙界归属不清的,由所有权人逐幢分填《墙界表》。所有权人与邻户双方要认定签名盖章。如有纠纷在备注栏内注明,待纠纷解决后,按协议书内容填写《墙界表》。
(5)东、西、南、北墙栏:填共有墙、各有墙、自有墙、他户墙。
共有墙:指一道墙体为相连两户共同所有。
各有墙:指两道墙体互相紧贴,分别属于相邻两户各自所有。
自有墙:指一道墙体为相邻两户中的一户独有,另一户无墙,对另一户而言则叫他户墙、借墙。
3.说明:填所有权人,需要说明的“墙界”问题。
4.查丈审核意见栏,由查丈人填写实际墙界认定情况:
(1)所有权人填报的《墙界表》与相邻房屋所有权人填报的《墙界表》应该对照一致。
(2)相邻两户所有权人填报的墙界表与实际存在的墙界相符。
(3)现状与所绘制的《房屋位置平面图》的墙界归属相符。
经查丈人审核上述三项内容相符即可确认墙界归属。如有不相符之处,须经双方核实认证后签字盖章重填《墙界表》,修改《房屋位置示意图》,使三者完全相符,查丈方可确认。
在双方未取得协商一致做出更正以前,不能确认其房屋所有权。但查丈人经过核对现状无变化,原房产蓝图上房墙和院墙归属明确的,也可以不让邻户认证,便可确认其房屋所有权。
(三)《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计算表》
一、收件号、所有权登记人、座落、房价均按“登记申请书”内容填写。
二、总建筑面积:按测绘查丈的登记表填写。
三、收费标准:
1.登记费:每建筑平方米收费三角。其中:
(1)登记费:每建筑平方米收费0.18元。
(2)查丈费:按每建筑平方米收费0.12元,其中对自管房单位自测的只收审核查丈费,按每建筑平方米收费0.04元。
(3)对落实私房政策发还房主自管的“文革产”并按期办理登记的免收登记费。
(4)加征登记费:凡不按规定逾期登记的,每逾期一个月按每建筑平方米处一角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