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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程序、主要表式及填写说明的通知

  (3)一个自然院落内有两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应分别将房屋所有权人及其房屋注明在示意图内。
  (4)原房产所有证蓝图上的房屋被拆除的用×号标明,并注明何年何月拆除。
  (5)同一结构或勾连搭房屋,分属两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将墙界、柁、柱的产权归属在该房屋部位加以文字注明并与“墙界表”相符。
  (6)院墙属于他墙的,用铅笔勾勒并用文字注明院墙所有权人的名称。
  (7)两个以上所有权人共有共用的门道、厕所、游廊、楼梯间等要在该房部位注明共有共用,并在说明栏内注明,但不列在登记的间数和面积内。
  (8)说明:填房屋所有权人需要说明的其它情况。
  二、《房屋状况表》:
  1.幢号:填写按自然院落、房屋结构分别编立的幢号。
  2.房号:填写按自然间分别编立的房号。
  3.方向:填写房间的东、西、南、北的座向。
  4.建筑结构:按钢、钢和钢筋、钢筋、混合、砖木、其它六类结构填写。
  5.层数:楼房按整幢房屋的自然层数填写,平房层数填平房。
  6.建筑年代:按1949年前、50、60、70、80,五个年代填写。
  7.间数:按自然间填写。
  8.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小数点保留一位。
  9.“临建房屋”或“违章房屋”已经规划部门处理的,在已处理栏内画勾;未经规划部门处理的,在未处理栏内画勾。
  10.合计栏:填写有证房屋、临建房屋、违章房屋的总和。
  11.另有共有共用房屋:填两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共有共用房屋,其间数及建筑面积,不包括在合计数内。
  12.房屋用途栏:按以下七种用途,在使用情况栏的实际用途上方画勾。
  (1)住宅:包括其中集体宿舍。
  (2)工交:包括工业企业、厂房、交通邮电、仓库。
  (3)商业:包括商业营业、商业企业、旅馆、宾馆、其它服务。
  (4)教卫:包括大专、中专、中小学、幼儿园、其他院校、医疗、科研。
  (5)文娱:包括影剧、博物、体育、其它。
  (6)办公:包括党政、党校、银行。
  (7)其它:包括外事、军事、市政、其它。
  13.说明:还有其它房屋情况需要说明的填在此栏内。
  14.填表人,年、月、日:均由登记人或代理人签名盖章,并注明日期。
  三、《墙界表》:
  1.座落、地号、登记人、幢号、房号、填表人均按《房屋登记申请书》要求填写。
  2.房屋四面墙及院墙所有权归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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