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一个自然院落内有两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应分别将房屋所有权人及其房屋注明在示意图内。
(4)原房产所有证蓝图上的房屋被拆除的用×号标明,并注明何年何月拆除。
(5)同一结构或勾连搭房屋,分属两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将墙界、柁、柱的产权归属在该房屋部位加以文字注明并与“墙界表”相符。
(6)院墙属于他墙的,用铅笔勾勒并用文字注明院墙所有权人的名称。
(7)两个以上所有权人共有共用的门道、厕所、游廊、楼梯间等要在该房部位注明共有共用,并在说明栏内注明,但不列在登记的间数和面积内。
(8)说明:填房屋所有权人需要说明的其它情况。
二、《房屋状况表》:
1.幢号:填写按自然院落、房屋结构分别编立的幢号。
2.房号:填写按自然间分别编立的房号。
3.方向:填写房间的东、西、南、北的座向。
4.建筑结构:按钢、钢和钢筋、钢筋、混合、砖木、其它六类结构填写。
5.层数:楼房按整幢房屋的自然层数填写,平房层数填平房。
6.建筑年代:按1949年前、50、60、70、80,五个年代填写。
7.间数:按自然间填写。
8.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小数点保留一位。
9.“临建房屋”或“违章房屋”已经规划部门处理的,在已处理栏内画勾;未经规划部门处理的,在未处理栏内画勾。
10.合计栏:填写有证房屋、临建房屋、违章房屋的总和。
11.另有共有共用房屋:填两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共有共用房屋,其间数及建筑面积,不包括在合计数内。
12.房屋用途栏:按以下七种用途,在使用情况栏的实际用途上方画勾。
(1)住宅:包括其中集体宿舍。
(2)工交:包括工业企业、厂房、交通邮电、仓库。
(3)商业:包括商业营业、商业企业、旅馆、宾馆、其它服务。
(4)教卫:包括大专、中专、中小学、幼儿园、其他院校、医疗、科研。
(5)文娱:包括影剧、博物、体育、其它。
(6)办公:包括党政、党校、银行。
(7)其它:包括外事、军事、市政、其它。
13.说明:还有其它房屋情况需要说明的填在此栏内。
14.填表人,年、月、日:均由登记人或代理人签名盖章,并注明日期。
三、《墙界表》:
1.座落、地号、登记人、幢号、房号、填表人均按《房屋登记申请书》要求填写。
2.房屋四面墙及院墙所有权归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