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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程序、主要表式及填写说明的通知

  十五、查丈情况栏:由查丈人员根据实测情况逐项填写。
  1.座落、地号——按照第四、五条的原则结合实测情况填注,所有权登记人或收件人员填写不符时,要予以改正。
  2.房屋状况——填实测的房屋状况,应与测绘的“房产平面图”和填附的“房屋登记表”相符。“房产平面图”和“房屋登记表”要填份数、张数、页数。
  3.查丈记事——填写在查丈中发现的房屋和产权问题。查丈人、复核人要签名盖章并填写记事日期。
  如没有问题,也须填写“与申请书情况相符”的字样,以示负责。
  十六、房屋所有权审验意见栏:
  1.初审:由登记收件人员提出审查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初步意见。如:“产权来源清楚、证件齐全,同意申请登记”。
  2.复审:由熟悉产权管理业务的人员,全面复核审查确认产权后,提出处理意见。如:“产权来源清楚、证件齐全、查丈情况与申请相符,准予确权,同意发证,请领导批示”。
  3.审批:由房政科的主管科长进行审批。签注是否同意确权,准予发证的意见。
  十七、应收费用:将核算的各项费用、款数分别填写。并将收缴罚款情况、原因填注在附记栏内。核算人、复核人要签名盖章,并填写核算日期。
  十八、审查事项注记表:主要注记收件审验、调查和处理函件以及登记发证工作中发现的有关产权问题。在确定产权和发证时,必须先行查阅,防止前后脱节。注记人必须填写注记日期并签字,以示负责。
  十九、发证日期及证号:由发证人员逐项填写并由领证人(即所有权人或代理人)和发证人签名盖章。
  所有权证号:按房屋所有权证号填写。
  共有权执照号:按房屋所有权执照号填写。
  发证日期:按发证当日填写。
  归档附件:凡继承证明、委托书及各种证明文件,均应附于登记申请书内,注明件数。同时,在制证时将一份“房产平面图”及“房屋登记表”附于申请书内存案。
  二十、资料整理栏:在发证后,登记书及其附件和所有的产权证明、证件,全部交由资料整理人员注卡,填写档案目录,均要签字。
  二十一、填写分工:申请书正面为第一页,里面顺序为第二页、第三页,背面为第四页。
  1.第1页及第2页,由所有权登记人填写或由收件人代填。
  2.第3页中,查丈情况栏,由查丈人员根据实测结果填写。关于房屋状况要填附房屋登记表并与收件时所有权登记人所填的房屋状况内容相对照,发现漏项及错项要予以改正和补充,作为定案和填发权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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