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程序、主要表式及填写说明的通知

  收件人应办理的手续:
  1.收件时编立收件号(按全民、集体、私产,由各区县分别编立收件号),注明收件日期。
  2.按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填写《收存契证收据》及《收存契证存根》。收据由登记申请人妥善保管,作为领取权证的凭据。
  五、初审:初审人员应做的工作主要有:
  1.内查:查阅产权档案及有关资料。审查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必须办理的各项手续是否完备。
  2.外核:初审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外业核实,核实申请人登记房屋的有关图表与现状是否相符,包括房屋的四面墙界、院界等有关情况。
  3.通过内查外核弄清房屋产权来源及其转移、变动情况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4.签注审查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初步意见,填入《登记申请书》的“初审意见”栏内,要求结论简要、明确、肯定、字迹清楚。
  5.经初审,因各种原因暂不能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应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调查或由登记申请人补充证件,修正图表后再复核处理,签注“初审意见”。
  以上情况注意扼要摘录注记《工作记录》。
  经初审确权的件将其中的《登记申请书》、《位置示意图》、《房屋状况表》、《墙界表》(以上四件称“查丈件”)等转测绘人员查丈,并填写《房屋登记书进行簿》双方签字,以示负责。
  六、查丈:查丈人员根据由初审人员转来的“查丈件”到房屋现场核实、查丈,绘制《房产平面图》一式三份,填写《房屋登记表》(分楼房、平房两种)一式三份,并将查丈结果填写在《登记申请书》查丈情况栏内。
  查丈后,查丈人员将原件及新件各两份转给收件人员,并仍用《房屋登记书进行簿》进行移交,双方签字,注明日期以示负责。(以下各工序均用“进行簿”移交,不再一一交待)。初审人员收到原件和新件后,以《登记申请书》内查丈情况栏的情况为依据,修正、补充《登记申请书》内的有关项目,进行第二次初审后转复审人员。
  查丈人员发现影响绘制《房产平面图》的问题时,可将原件退回初审人员处理。
  七、复审:复审人员根据初审意见及查丈情况,对有关证件再详细审查,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的要调查,需要补交证件的通知补交,要在登记书内注明,复审后要提出是否准其登记发证的意见,报请领导最后审批。
  八、审批:根据初审、查丈、及复审情况,由区县局主管负责人进行审批,将是否准予登记发证的审批意见填在“审批”栏内。
  九、计费:填写《收费计算表》,核算应收的登记费、查丈费、审核复丈费、工本费和应征的罚金等费用。《收费计算表》在复核人复核的基础上,方可正式填写《收费收据》。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