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核算的,主要产品单一的(含不同规格的产品可以折算成标准产品产量的)企业。
二、具备的条件
1.产品适销对路,市场需要量大,原材料、燃料供应基本有保证;
2.有平均先进的劳动定额,以及切实可行的定额管理制度(包括定期修改定额的制度);
3.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劳动组织合理;
4.可比单位产品成本的工资含量(绝对额)只能逐年降低,不得提高;
5.要保证按计划组织生产,产品的规格品种和质量要达到规定的要求,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产量以及未销售出去的合格产品,不得提取工资;
6.职工工资的增长幅度,要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
7.凡试行销售合格产品全额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原则上一定三年,中途不得退出。
三、单价的计算
以试行销售合格产品全额计件单位的全部职工上年劳动工资年报的工资总额为依据,剔除不应包括的部分,加上合理增加的部分与按规定规格品种生产销售的合格产品产量计算单价。
(一)计算单价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1.标准工资,以1987年实发的计时工资总额加计件工资总额减计件超额工资总额为依据,按1985年调整工资实际数进行核定;对超过的部分按核定奖金的原则办。此条原则只做为计算核定全额计件工资总额基数用,不作为计算档案工资的依据。
2.核入计算单价工资总额基数中的奖金,对企业按保三限六的原则掌握。年人均奖金不足三个月的,属于原材料涨价、产品结构调整、税收政策和税率改变,以及其他重大客观原因影响当年税收较大,奖金不足三个月的,按三个月核定;属于自身经营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造成奖金发放少的,不保三个月,按实际数核定。超过六个月的只按六个月核定。
计算核入工资总额基数中奖金的标准:月人均标准工资不足80元的(含月人均1.80元的增资额),按80元计算;超过80元的按实际计算,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85元。
核入工资总额基数中的奖金来源包括:(1)执行96号文件时,核入工资基数中的11%综合奖。(2)1987年提取企业基金中20%用于奖金的部分。(3)按1987年执行96号文件提取的25%税前列支的工资、奖金。(4)税后利润公益金中用于奖金的部分。
3.核减部分:
(1)国家规定的十种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
(2)副食品价格补贴;
(3)未经劳动人事部、市劳动局批准的各种津贴,如由企业四项奖金来源中支付的,应计算在奖金中,按照奖金核入工资总额基数的原则进行核定;
(4)远郊津贴;
(5)上级部门一次性奖励(不是由企业四项奖金来源中支付的);
(6)一次性追加的加班工资;
(7)落实政策补发以前年度的工资。
3.增加部分:
(1)1986年按劳动人事部劳人薪97号文件规定,月人均增资1.8元的工资;
(2)上年增人的翘尾工资(按月人均100元的水平增加),以1987年末职工人数比1986年末职工人数增加的人数计算;
(3)上年转正、定级的翘尾工资;
(4)企业厂长(经理)3%的奖励晋级权限内,上年底以前年度还有结余指标的全部核入,但以主管局、总公司的台账为准,没有台账的,不应核入;
(5)因生产任务重,确需加班的,并且加班较多的企业,上年劳动工资年报中,加班工资总额不足工资总额3%的,一般按3%的差额部分追加;超过3%的,原则上按3%核定;但是核定加班工资时,要与中、夜班津贴的核定统筹考虑;
(6)按照实行中、夜班津贴范围和条件的人员,按中班0.50元,夜班0.80元的津贴标准,核定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并核减统计在劳动工资年报中的中、夜班补助费。
(二)产量基数的核定
原则上以企业上年生产销售出去的合格产品的产量(多品种的应折合成标准产量,下同)作为计算核定产量基数的依据。但要参考本企业的历史最好水平、全国同行业平均先进水平进行合理的调整;超过同行业平均先进水平的,并在全国同行业中名列前茅的,酌情核定产量基数;低于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酌情核增产量基数。
四、考核指标
要突出质量指标的考核。质量指标完成数低于规定5%以内的,每低1%扣减应提工资总额的2%;低于规定5%以上的,每低1%的,扣减应提工资总额的3%。销售的产品中有不合格品的,按加倍的计件单价扣减工资总额。还要分别不同情况考核利润、品种、消耗、安全、社会服务等考核指标,有一项完不成时,要扣减应提工资总额的5%,具体考核指标和幅度,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由主管区、县、局、总公司制订办法,并报市劳动局、市税务局备案,以便监督、检查。
五、定额与单价的修订
定额与单价要相对稳定。遇下列情况,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修改定额和单价:
1.产品结构和原材料规格发生重大变化;
2.生产设备、工具及工艺技术规程发生重大变化;
3.工作场地发生重大变化;
4.遇有其他特殊情况。
六、关于进入成本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