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1999年度清理废止的第二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6日)废止(原因:有文件代替)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完善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分配问题的通知
(京劳资发字[1988]115号 1988年5月4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区、县税务分局(区、县税务局):
1984年市人民政府以京政发〔1984〕96号批转市劳动局《关于改革企业工资和奖金制度的请示》的通知,对增强企业活力,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生产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近年来客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有一些问题亟待改进和完善,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现提出改进意见如下,望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资分配的四种办法。除继续执行市政府京政发〔1984〕96号文件外,也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经批准选择以下办法,试行税前列支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见附件一),即双轨制:税前列支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税后奖金按规定比例提取;试行计税成本工资办法(见附件二);对产品单一,产、供、销正常,管理制度健全的少数企业,试行销售合格产品全额计件工资制的办法(见附件三)。
二、关于挂钩指标。试行税前列支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在确定挂钩指标时,要根据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在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的前提下,以主管区、县、局、总公司为单位(企业的挂钩指标同龙头一致),可以和实现利税指标挂钩,也可以和实现利润、上缴税金(包括所得税和流转环节税)、外贸收购额、创汇额等指标挂钩。
为了保证市场需求,防止单纯追求利润,忽视综合经济效益,对企业除核定挂钩指标外,还要分别不同情况规定产品的产量、质量、品种、安全等考核指标,如完不成考核指标,要按规定扣减一定比例的工资增长基金。考核指标和扣减比例,由主管区、县、局、总公司确定,并抄送市劳动局、市税务局和有关区、县税务局备案,由主管区、县、局、总公司和有关区、县税务局共同负责监督执行。
税前列支工资总额要随经济效益好坏上下浮动,真正做到既负盈又负亏。为了保证职工的基本生活,下浮的幅度最多不超过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20%。
三、关于征收奖金税的问题。对试行税前列支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和试行销售合格产品全额计件工资制办法的企业,按工资调节税计算办法征收奖金税。对继续执行市政府京政发〔1984〕96号文件的企业和试行计税成本工资办法的企业,仍征收奖金税。
四、审批程序。对继续执行市政府京政发〔1984〕96号文件的企业和试行计税成本工资办法的企业,由所在地税务局负责审批;对试行销售合格产品全额计件工资制办法的企业,由企业提出试行方案,经主管区、县、局、总公司审查同意后,报市劳动局、市税务局批准后实行;对试行税前列支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以主管区、县、局、总公司为单位,报市劳动局、市税务局核定所属企业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征收工资调节税的工资基数、经济效益基数及浮动比例意见,征得市劳动局、市税务局同意后,由主管区、县、局、总公司在不突破三个基数、一个浮动比例的前提下,根据企业利润率高低、生产潜力大小、盈利难易程度,核定到所属企业,再报经市劳动局、市税务局批准后实行。年终由主管区、县、局、总公司和所在地税务局对企业实行分户结算。并将结算情况,以主管区、县、局、总公司按户汇总后,报市劳动局、市税务局备案。
工资分配的四种办法一经选定,原则上在三年内不再变动,若有特殊情况需变动时必须经市劳动局、市税务局批准。
五、内部工资制度改革,要和落实经济责任制,各种承包制紧密结合起来进行。在核定工资总额和执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企业内部工资制度、工资形式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可以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实现承包指标的难易程度,风险程度,参照国营企业的办法,经本厂职代会通过,写进合同,认真考核,坚决兑现。
六、本通知只适用于区、县、局、总公司所属的集体工业企业。其他行业选择少数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过批准也可试行。
七、本通知自198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一:
试行税前列支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
办法的企业,核定基数和浮动比例的有关规定
一、税前列支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原则上以1987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的工资总额为依据,并进行合理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