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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石油市场秩序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石油市场秩序的通知
(政办(1989)43号 1989年9月1日)


  石油商品是重要生产资料、易燃易爆物品,国家对石油经营有明文规定,必须严格执行。但是,近期以来,一些地方非法经营石油的现象屡禁不止,有的私设加油站、倒买倒卖,有的掺杂兑假、克扣斤两,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而且不断发生事故,危及社会安全。为了切实纠正石油市场秩序混乱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石油商品(包括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只能由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系统的石油公司经营。农村基层供销社可经营农用柴油和煤油;经批准的农机部门可在农村经营农用柴油。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石油商品的购销经营活动。
  二、对违反规定开办的加油站、石油商店、石油供应点等,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全部予以取缔。对弄虚作假、逃避检查、暗中经营的,一经发现,立即查扣,并由工商部门给以严厉的经济制裁。各级石油公司要千方百计多采购议价油供应市场,并适当增设加油站,搞好服务。
  三、严禁套购倒卖石油商品和票证,违者,由工商部门依法处理。与粮、棉定购挂钩的柴油票,允许农民互相调剂,但严禁贩卖。农民不要柴油的,也只能由石油经营单位按照规定找补平议差。
  四、各用油单位,特别是用油大户,要加强油票和油料的管理,堵塞漏洞,做到消耗有定额,用油有记录,严禁串通油贩子倒卖油票、油料。违者,除按规定给以处罚外,还要追究领导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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