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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城镇居民应征入伍义务兵优待补助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城镇居民应征入伍义务兵优待补助标准的通知
((1989)京征字第11号、京财行(1989)1731号 1989年9月7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
  遵照北京市人民政府1989年第17号令,对城镇居民应征入伍义务兵的优待补助标准,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入伍前是在职职工(含合同制工人)的,由原所在单位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2、入伍前是学生、待业青年或个体工商户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按每人每月4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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