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第十一届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5年4月8日,实施日期:1995年4月8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5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废止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
(1989年7月21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8月26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1989年9月8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1994年10月13日发布的《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适用范围的决定》将本文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发展教育事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台东区、四方区、沧口区各类中学、小学(含盲、聋哑、弱智儿童辅读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下同)。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加强校舍、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城建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规划、建设、管理好校舍、场地。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学校的校舍、场地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其他学校的校舍、场地由其主管单位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应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组织实施。
中小学校的开办、停办、合并、搬迁,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征得城建规划管理部门同意,报市政府审批。
中小学校原有校舍的改建、扩建或者部分拆除,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单位提出意见,城建规划管理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