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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不得采取预提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废止和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不得采取预提办法的通知
(京财商(1989)1565号 1989年9月23日)


市属商业各局(社、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二分局:
  现将市工农教育办公室(82)工农教办第031号、市财政局(82)财企一字第416号《转发财政部“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和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企业单位职工教育经费来源直接列入生产成本(流通费)的部分,按工资总额的1.5%掌握开支,在此限额内实报实销。不采取提取基金的办法,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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