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废止和失效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不得采取预提办法的通知
(京财商(1989)1565号 1989年9月23日)
市属商业各局(社、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二分局:
现将市工农教育办公室(82)工农教办第031号、市财政局(82)财企一字第416号《转发财政部“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和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企业单位职工教育经费来源直接列入生产成本(流通费)的部分,按工资总额的1.5%掌握开支,在此限额内实报实销。不采取提取基金的办法,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