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问题的复函”的补充通知
(京劳险发字(1989)398号 1989年12月1日)
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中央在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各驻京部队单位:
1989年3月13日市劳动局京劳险函字〔1989〕11号《关于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问题的复函》答复朝阳区劳动局“关于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问题的请示”的意见是:“合同制工人到达退休年龄的,凡工龄不满十年的,不实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退职办法。可按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对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年限比较短的工人,其退休养老费用可以一次发给’”。最近有些单位又提出具体发放标准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