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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合同)制管理、技术人员暂行管理办法[失效]

  因特殊情况急需聘用个别人员,不能按上述程序办理的,也要严格掌握条件,认真进行考核,经集体讨论决定,并办理聘用手续。
  第八条 企业面向社会招聘管理、技术人员时,须报市人事局批准,按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企业聘用管理、技术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半年或一年。
  第十条 企业在聘用(合同)制管理、技术人员中聘任中层以上干部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聘约、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聘约、聘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受聘人员的职务及职责;
  (三)试用期限和聘期;
  (四)工作纪律和要求;
  (五)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六)双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七)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聘用和被聘用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聘约或聘用合同,也不得因聘用单位法人代表的变动而变更聘约或聘用合同。确需变更时,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第十三条 聘约或聘用合同期满后,即自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聘用单位宣告破产或关闭,聘约或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第四章 解聘、辞聘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予以解聘:
  (一)受聘人员在试用期内或期满,经考核不符合聘约或聘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的;
  (二)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不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的;
  (三)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四)受聘人员不履行聘约或聘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
  (五)聘用单位因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精简机构、压缩人员编制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聘;
  (一)聘期未满,又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不应解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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