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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合同)制管理、技术人员暂行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3日)废止(原因:与上位法或其他政府规章相抵触或不一致)

沈阳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合同)制管理、技术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沈政发[1990]40号 1990年5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企业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区属全民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 企业有权在本企业内部选聘管理、技术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也可以面向社会招聘管理、技术人员。
  第四条 企业从全民固定工人中聘用管理、技术人员,实行聘用制;从社会待业人员和全民合同制工人中聘用管理、技术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五条 企业聘用管理、技术人员,必须在国家批准的劳动计划和确定的管理、技术人员比例以内,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被聘用的企业管理、技术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水平和与所聘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管理或技术知识;
  (四)身体健康,初聘年龄一般应在三十五岁以下。
  第七条 企业在内部聘用管理、技术人员,应遵照下列程序:
  (一)公布聘用名额、职位、条件和办法;
  (二)进行文化、业务考试和面试;
  (三)进行政治、业务考核;
  (四)集体讨论,确定聘用人选;
  (五)填写聘用登记表,签订聘约或聘用合同;
  (六)颁发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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