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引进项目单位组织引进工作要有标准化人员参加意见,并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 引进项目单位在进行引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验收时,应分别提出《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可行性研究标准化分析报告》和《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工作总结报告》,按规定程序和份数上报有关部门。
第八条 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的引进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时,如发现未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报经项目主管部门或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不得予以审批。
第三章 引进项目中的标准化工作内容
第九条 编制项目建议书阶段
(一)搜集与引进项目有关的国内、外标准资料,对引进项目进行标准化初步分析。
(二)就标准化角度对引进项目的确定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条 出国考察阶段
(一)出国考察人员应掌握我国与引进项目相同或类似产品的有关标准。
(二)了解引进项目的基本参数、系列标准等标准化内容,并搜集有关标准资料。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阶段
(一)对搜集的国内、外标准资料进行对比分析。
(二)对初步洽谈提出标准化的要求。
(三)提出询价、谈判和签约过程中标准化工作方案。
(四)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出标准化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谈判阶段
(一)谈判人员要掌握与引进项目有关的国内、外标准。
(二)确定谈判方案中的标准化内容。
第十三条 签约阶段
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
(一)由供方提供保证该引进项目正常生产所必须的标准资料、技术文件。
(二)由供方提供该项目验收时的质量、试验、检验、方法等标准。
第十四条 出国实习阶段
进一步搜集、分析引进项目的各类标准,学习和消化标准化方面的专有技术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