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3日)废止(原因:与当前工作实际不符,或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沈阳市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
(沈政发[1990]36号 1990年4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保证引进项目的技术水平,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由市直各部门和县、区批准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包括利用外资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引进项目),均应执行本办法。
由国家、省有关部门委托我市进行标准化审查的引进项目,按委托部门的规定或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包括:
(一)从国外引进的设备和产品制造技术;
(二)与国外企业、科研机构合作设计、合资经营制造的产品;
(三)从国外进口的成套设备、生产流水线及关键设备;
(四)为引进技术所需进口的单项设备;
(五)从香港、台湾引进的属于本条范围的项目。
向国外返销的产品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但进口零部件组装的产品、重要的测试仪器及零星进口的单项设备在国内使用时,引进单位应参照本办法进行标准化管理。
第二章 引进项目标准化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技术监督局是引进项目标准化审查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各有关部门应将符合本办法管理范围的引进项目计划和批准文件抄送市技术监督局。
第五条 标准化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一)项目建议书的标准化审查,由引进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标准化人员负责。
(二)可行性研究、签约和验收时的标准化审查,凡市审批的引进项目或由上级有关部门委托审查的引进项目,由市技术监督局或其委托的部门负责审查;各局(公司)、县、区审批的引进项目,由各局(公司)县、区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查,报市技术监督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