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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失效]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是为了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保证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我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工作坚持依法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工作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第七条 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的情况;
  (二)本级人民政府颁布的规章、行政措施、决定、命令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三)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规定、办法、批复以及对案件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四)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五)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行使职权时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的行为;
  (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各地区的行政公署、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院在行使职权时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工作监督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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