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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0修正)(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废止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试行)
(1990年4月28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品生产的质量监督
  第三章 产品储运、经销的质量监督
  第四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第六章 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推动企业加强质量管理,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生产、储运、经销产品的单位,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产品质量监督实行政府主管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的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协调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本行业的质量监督工作。社会群众团体和用户、消费者均有权监督产品质量。
  第四条 各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加强质量管理,切实保证生产、储运、经销的产品质量,自觉接受政府的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二章 产品生产的质量监督

  第六条 生产单位必须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基本条件,按产品标准组织生产;所生产的产品发生质量问题的,按有关规定承担质量责任。
  第七条 在本省境内生产产品的单位必须到当地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接受监督。
  第八条 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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