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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关于国营企业1990年调整档案工资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发布1992年度清理废止第二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2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1992年12月24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关于国营企业1990年调整档案工资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京劳资发字[1990]109号 1990年4月29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为了认真贯彻市劳动局京劳资发字〔1990〕91号《关于国营企业1990年调整档案工资的通知》,现就执行中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这次调整档案工资要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克服平均主义。要坚持企业内部工资制度与档案工资制度脱钩、个人实发工资与档案工资脱钩的原则,不得因提高档案工资而增加工资总额。各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考核办法,对调整档案工资范围内职工要进行严格考核,考核合格者才能提高档案工资,考核不合格的不能提高档案工资。考核合格的也不搞人人提高一级的平均主义,根据考核情况可以提高一级,也可以提高半级。
  这次调整档案工资要严格审批程序,工人由企业审批,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各有关部门要严肃认真把关做好这项工作,不得乱开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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