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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7年3月31日,实施日期:1997年3月31日)废止

河北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 1990年5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合理用水,节约用水,增强水利工程更新改造能力,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利用地表水的水利工程(简称水利工程)。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所有水利工程全实行有偿供水。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均应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报送用水计划,并按规定交付水费。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用水户按规定交付水费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水费计收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确保水费按时收交。
  第二章 水费标准
  第五条 农业水费,按下列标准核定。
  (一)基本水费。灌区有效灌溉范围内的耕地,无论用水与否,每年均应向供水单位交纳每亩0.5 ̄1.3元的基本水费。
  (二)灌溉水量水费。从灌区斗渠口计算,每供水1立方米计收水费3分。现行标准高于3分的,仍按原征收标准执行。从水库(水闸)引水的灌区,库(闸)、渠水费分配比例,在各自供水成本核算的基础上,由地区行政公署或市政府确定。
  (三)灌区水费。按基本水费加灌溉水量水费计收。
  (四)灌溉扬水站水费。按灌区水费加动力费计收。
  (五)排涝扬水站水费。按基本水费加动力费计收。
  (六)灌溉、排涝两用扬水站水费。按灌溉、排涝扬水站水费标准分别计收。
  (七)专供养殖场地及菜田、林、果用水的水费。按基本水费加灌溉水量水费标准的1.3倍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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