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通知
(京劳锅发字(1990)148号 1990年5月4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有关业务处室(科):
为了加强我市在用压力容器的管理,防止和减少压力容器事故,现将
劳动部《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对于《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
《检验规程》)中有明确规定的内容,要严格按
《检验规程》执行。对于
《检验规程》中规定的不明确或不十分明确的内容,可以参照劳动部或我局的其他有关技术文件处理。
二、由于
《检验规程》的规定和要求比较原则,对一些具体问题,特别是对压力容器的检验,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细则,同时,要注意搜集和总结这方面的情况。
三、在检验工作中,要注意贯彻“合于使用”的原则,从实际出发,以掌握最低安全使用为前提,不能套用制造标准,造成不必要的报废。
四、各检验单位要加强对检验人员的培训,提高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以保证检验质量。
五、检验单位要严格执行检验程序和规定的收费标准,克服“一切向钱看”的倾向,杜绝随意缩短检验周期的现象。我局将结合对检验单位资格认可的工作;加强对这方面的检查和监督。
六、各单位在执行的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局锅炉处。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