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措施
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必须立足当前,规划长远,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长效机制。
(一)强化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切实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增强大局意识,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监管执法,绝不允许充当不法企业和不法分子的“保护伞”。
西藏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领导和协调全区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全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负责组织研究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协调和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检查督促各部门执行情况;制定全区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确定工作重点和实施项目;综合协调食品检测体系建设和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承担日常协调、督查和联络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决定》对食品安全监管作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2004〕35号),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明确有关监管部门的职能。
农牧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监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在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中,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管,要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要将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要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要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卫生部门。卫生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督,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卫生许可的主要内容是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评价与审核,要严厉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和工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