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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的意见

  26、扩权县(市)申报的省级、国家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由县(市)有关部门直接上报省有关部门,并抄报所在设区市有关部门。
  27、设区市审批权限内的中小型水库和水闸控制运行计划(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除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除外),由扩权县(市)自行审批、报所在设区市备案。
  28、扩权县(市)对所辖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文件的审批,享有设区市的权限,审批项目每半年向省有关部门备案一次。
  29、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改及配备件证明》,由扩权县(市)有关部门直接报省有关部门核准。
  六、用地直接报批
  30、扩权县(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编和调整,由扩权县(市)政府直接报省政府审批、报省有关部门备案,同时抄报所在设区市有关部门。
  31、矿产资源规划(含专项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海洋资源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等专项规划,由扩权县(市)政府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审批,同时抄报所在设区市有关部门。
  3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扩权县(市)有关部门直接向省有关部门申请核准。需省政府审批的各项建设用地,由扩权县(市)政府直接报省政府。
  33、省级审批的土地开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以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由扩权县(市)有关部门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审批。扩权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可自行设置建材类零星分散小型矿产资源储量规模矿产地的采矿权。
  34、在县(市)区域内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经县(市)有关部门初步预审后,由项目法人直接报省有关部门预审、审核、审批。
  35、扩权县(市)享有征、占用林地的初审权,并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审批,同时报所在设区市有关部门备案。省有关部门对扩权县(市)的森林资源采伐限额指标实行单列,由县(市)有关部门审批。
  七、证照直接发放
  36、扩权县(市)有关部门直接核发所在设区市权限内的各类证照(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设区市发放的证照除外)。主要包括经营性收费、商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建设、交通、农业、林业、水利、科技、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文化、体育、旅游、民政、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证照。属于省有关部门发放的证照和批准的事项,一律由扩权县(市)有关部门直接向省有关部门报批、核准,抄报所在设区市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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