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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的意见

  18、扩权县(市)税务部门受理纳税人处理财产损失申请时,对纳税人当年申请扣除的财产损失数额(国税征管户2000万元、地税征管户1000万元)以上的,直接核报省税务部门审批;纳税人当年申请扣除的财产损失数额(国税征管户2000万元、地税征管户1000万元)以下的,由各扩权县(市)税务部门审批,并抄报所在设区市税务部门。
  19、扩权县(市)的企业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纳税人技术改造单个项目总投资额,国税征管户3000万元以上、地税征管户2000万元以上的,由扩权县(市)税务部门直接核报省税务部门审批;单个项目总投资额,国税征管户3000万元以下、地税征管户1000万元以下的,由各扩权县(市)税务部门审批,并抄报所在设区市税务部门。
  20、“五类”企业(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利用投资总额以外自有资金进口设备免税,由扩权县(市)自行审核、报省审批、报所在设区市税务部门备案。
  五、项目直接申报
  21、凡不需要国家、省、设区市出资或平衡建设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含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均由扩权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建设程序自行审批;需报送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扩权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建设程序直接向省投资主管部门申报,并抄报所在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
  22、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扩权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和《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试行)》所划定的设区市核准管理权限自行核准。
  23、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总投资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扩权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所划定的设区市备案管理权限自行备案。
  24、需申请国家和省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由扩权县(市)有关部门直接向省有关部门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抄报所在设区市有关部门。
  25、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且不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的外商投资项目,由扩权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同时抄报省和所在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所有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限制类项目,由扩权县(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核报,同时抄报所在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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