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扩权县(市)政府的财政决算,在接受同级审计部门审计监督的同时,省审计部门可直接审计。
三、经费直接安排
7、省有关部门向设区市划拨各类事业费、交通规费及其他建设资金、预算外返还资金、福利救济资金、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等资金时,凡按规定扩权县(市)应当享有的,一律在所在设区市名下以“其中”形式直接向扩权县(市)划拨。
8、拖拉机和摩托车养路费由扩权县(市)自行组织征收,将组织的收入全部上解省级国库,由省将分成部分返还扩权县(市),不再与所在设区市分成。
9、客票附加费和货运附加费、道路运输管理费征收计划,由省向各市下达时对扩权县(市)单列;征收资金中进入省财政的部分由扩权县(市)直接解缴到省;客货附加费返还资金(包括征收工作经费及分成资金)由省直接拨付到扩权县(市);道路运输管理费留成部分由扩权县(市)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规定安排使用。
10、省交通规费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对扩权县(市)实行计划单列,资金直接拨付。
11、申请使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由扩权县(市)直接报省审批,同时报所在设区市备案;申请出口企业研发资金和外贸出口企业技改贴息资金,由扩权县(市)初审后报省有关部门审核,同时抄报所在设区市有关部门。
12、扩权县(市)直接向省申请县(市)文化馆、博物馆建设专项补助费。
四、税权部分调整
13、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要税收减免的,由扩权县(市)有关部门直接报省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14、纳税人申报的耕地占用税减免面积在30亩以下的,由扩权县(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报省财政部门及所在设区市备案。
15、扩权县(市)下列涉税行政审批权限比照设区市税务部门的审批权限执行。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税收优惠的年度确认;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的年度确认;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延长减免的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税后利润再投资退税的审批。
16、扩权县(市)地税部门受理纳税人的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政策性减免事项,比照所在设区市的审批管理权限办理。
17、扩权县(市)税务部门受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申请时,属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额100万元(含)以上的,直接核报省税务部门审批;年度减免所得税额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扩权县(市)税务部门审批,并抄报所在设区市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