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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的意见

  四、扩大管理权限的组织实施
  (一)省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工作的指导,做好衔接和协调工作。在扩大管理权限过程中,凡涉及基数划分或需要参照基期数字的,要及时指导、协调扩权县(市)与所在设区市,按照公平合理、不挤不占、协商一致、双方认可的原则,做好相关工作。要搞好各方面衔接,确保县(市)管理权限扩大后不出现管理上的脱节和漏洞。对扩权县(市)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扩权县(市)政府部门的业务工作水平。
  (二)扩权县(市)要以此为契机,强化加快发展意识,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方式。加快建立健全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大厅等服务窗口,推行“一站式”办公和首办负责制,实行限时办结制,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努力从内部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是省委、省政府为发展壮大县域经济作出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有关部门要做好对本《意见》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扩权强县措施落到实处。
  省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意见》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意见》中关于财政结算和统计报送权限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生效,其他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赋予扩权县(市)的管理权限

  一、计划直接上报
  1、扩权县(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各业务部门的专业计划,由县(市)有关部门直接向省有关部门上报、衔接,同时抄报该县(市)所在设区市有关部门。省有关部门对扩权县(市)的有关指标直接进行平衡,并在其所在设区市名下以“其中”形式列出。
  二、财政直接结算
  2、从2005年1月1日起,设区市不再分享扩权县(市)收入,扩权县(市)收入除按现行财政体制上缴中央、省部分外,其余全部缴入本级金库。
  3、扩权县(市)财政体制直接对省。涉及扩权县(市)体制上解(补助)基数、体制改革收支基数的核定,税收返还,转移支付,财政补助,资金调度等事项,由省财政直接对扩权县(市)办理。
  4、扩权县(市)在向省级财政报送财政收支月报、预决算的同时报设区市。各设区市按两个口径向省报送预决算,即包含扩权县(市)的和不含扩权县(市)的。
  5、按照不挤不占原则处理好省、设区市和扩权县(市)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按照2004年设区市从扩权县(市)净得财力(分享收入减去体制基数返还),冲抵设区市2004年用本级财力安排的对扩权县(市)的转移支付、专款补助和其他经常性补助(剔除一次性因素)后余额为基数,余额为正数的由扩权县(市)每年定额上解省,省定额补助设区市;余额为负数的,按其绝对数由设区市每年定额上解省,省再如数补助扩权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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