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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的意见
(冀政(2005)8号 2005年1月30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的若干意见》要求,现就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管理权限的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创造良好的体制和政策环境,在行政区划不变的情况下,对部分县(市)扩大管理权限,减少管理层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推动扩权县(市)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尽快形成一批经济活力强、发展速度快、综合素质高、带动作用大的县(市),促进城乡经济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加快全省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条件。
  扩大县(市)管理权限的基本原则是“责权统一、重心下移、能放都放、依法合规”,逐步做到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原需经设区市审批或管理的,原则上变为由扩权县(市)自行审批、管理,报市备案;原需经市审核、报省审批的,原则上变为由扩权县(市)直接审核、报省审批,报市备案。对国务院有关部门文件规定须经设区市审核、审批的事项,采取省、市政府委托和授权等办法放权。扩权县(市)取得相应的管理权限后,同时承担与管理权限对等的责任。
  二、扩大管理权限的县(市)范围
  统筹考虑各县(市)综合实力、发展潜力、区域布局,结合推进城市化进程需要,确定第一批对辛集市、平山县、承德县、丰宁满族自治县、怀来县、张北县、昌黎县、迁安市、遵化市、三河市、霸州市、涿州市、定州市、安国市、任丘市、黄骅市、冀州市、安平县、清河县、宁晋县、武安市、大名县22个县(市)扩大管理权限。
  三、赋予扩权县(市)的管理权限
  对扩权县(市)赋予与设区市相同的部分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主要包括计划直接上报、财政直接结算、经费直接安排、税权部分调整、项目直接申报、用地直接报批、证照直接发放、部分价权下放、统计直接发布、政策直接享有、信息直接获得等11个方面62项管理权限。今后国家和省在上述11个方面对所在设区市新赋予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扩权县(市)直接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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