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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限制燃放销售烟花爆竹规定

昆明市限制燃放销售烟花爆竹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 2005年1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公私财产的安全,防止城市环境污染、火灾和人身伤害,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原料制造,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伴有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产品。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烟花爆竹的燃放、销售管理工作。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和场所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一)昆明主城二环路以内;
  (二)五华区的观音寺、教场中路、教场北路、马村、岗头、月牙塘社区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盘龙区的长青、金星、小坝、云波、云山、新迎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何家院、沐东村管辖范围;官渡区的大树营、金马、方旺、关上、双桥、福德、日新社区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西山区的南坝、马家、官庄、拥护、周家、陆家、杨家、船房、河南、河北、白马西区、梁源、德缘、张峰、西丽园社区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鑫世、康宏、红盛园、万裕、锦兴苑社区服务中心管辖范围;
  (三)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四)城镇居民住宅楼和其他建筑物内;
  (五)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点防火区域、单位、部位;
  (六)车站、码头、机场、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商场、集贸市场等场所;
  (七)盘龙江沿岸、滇池部分水域等海鸥聚集觅食、栖息地。
  其它需要禁止燃放、零售烟花爆竹的区域,由所在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六条 除第五条规定的区域和场所外,其它区域和场所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除夕至正月十六期间;可以零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除夕前十日至正月十六期间。
  第七条 燃放烟花爆竹必须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禁止将燃放的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建筑物投掷,禁止有其他损害公共设施和扰乱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的燃放行为。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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