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卫生局关于下发《辽阳市卫生局卫生行政许可办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2005年1月28日)
各县(市)区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不断推进卫生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进程,现将《辽阳市卫生局卫生行政许可办理有关规定》下发给你们,以便实施。
辽阳市卫生局卫生行政许可办理有关规定
为全面贯彻卫生部《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第〔38〕号令)和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卫字〔2005〕1号)精神,做好我市卫生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现就我局卫生行政许可的办理做如下规定:
一、工作流程
卫生局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大厅设置卫生行政许可办理科,将我局负责的15项行政许可项目全部进入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一站式”办理。其工作流程:申请人向窗口提出许可申请,办理科受理并制定受理(或不受理)决定书相关科室(医政科、基妇科、法监科),进行材料、现场审验并制定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书主管局长审核签署意见局长审批大厅办理科复核后制证并通知送达申请人。
办理科在受理护士注册(含变更注册)申请后,转医政科由医政科审核并制证,由办理科通知送达申请人。
1、每年4月初由医政科、基妇科公示限制许可的需求项目及数量。
2、相关科室在集中办理许可项目(机构设置、校验、注册等)时,要提前一周通知办理科,必要的会议办理科派人参加,以便做好受理的准备工作。
3、办理科对受理的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后,通知局各相关科室取回,相关科室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后返给办理科。
4、省卫生厅召开的各种与许可相关的会议由相关科室派人参加,并负责落实。省厅组织的制证培训(护士注册除外)由医政科、基妇科、法监科向主管局长汇报后通知办理科派人参加。
5、对有正当理由需补证照的,由业务科室直接受理填写《证照补发申请表》,经主管局长、局长签字后制证,并通知送达申请人。
6、各类许可证由局办公室统一购买,盖局公章后交给办理科,履行登记签字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