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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九)不在法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违反规定要求申请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的;
  (十一)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该行政机关未按有关规定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二)行政许可依法由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而相关部门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者拖延不办的;
  (十三)违反规定授权或者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
  (十四)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执法检查、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强制措施、行政裁决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依法应当实施日常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实施而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在实施中违反规定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二)对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纠正和处理,或者在处理中推诿、拖延而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三)在实施行政监督管理中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权限、条件、标准、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强制措施及行政裁决的;
  (五)对依法应当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贻误行政管理工作的;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征收,不据实开具合法收据或者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七)未按规定实行票、款分离,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将行政罚没款、行政征收款存入指定银行账户或者缴入财政专户及未按规定缴销收费票据的;
  (八)截留、坐支、挪用、私分行政罚没款、行政征收款的;
  (九)其他违反规定实施执法检查、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强制措施、行政裁决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行政内部事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相互推诿、拖延不办或者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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