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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 按照公共财政管理要求,充分发挥财政的宏观调控职能,财政资金要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投资方式,突出对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支持。主要范围包括:
  (一)基本建设类资金:农业基础设施、城镇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公检法安全设施、省级社会公益性项目等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
  (二)经济建设类资金主要包括:
  1、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研发资金,用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以及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工程、技术创新项目、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2、产品产业结构调整资金,用于提升钢铁、医药、石油化工、装备制造、建材建筑、食品、纺织服装、信息技术、现代物流、旅游等十大主导产业;
  3、信息化建设资金,用于跨部门、跨系统网络、信息及应用系统的整合与共享,全省基础性重大应用系统和重点数据库建设;
  4、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用于中小企业创业辅导与服务体系建设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5、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保护、防沙治沙工程、土地整理与开发等;
  6、农业产业化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用于农业龙头企业、林业产业化、设施渔业及农业综合开发等;
  7、农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用于农业技术推广和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建设,动物疫情防治和植物病虫害防治等;
  8、扶贫开发资金,用于贫困地区的交通、水利、城建、生态等项目建设;
  9、其他专项资金。
  (三)社会事业发展类资金:主要用于高等学校建设、中小学基础设施建设、职业教育、重点实验室建设、科研开发、基础测绘、社会保障体系、公共卫生体系、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等。
  第六条 按照公共财政管理要求,财政要逐步退出一般竞争性、经营性领域的直接投资,对于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和适合于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七条 财政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根据资金来源、调控需要和项目性质,分别采取财政直接投资、补助、贴息、资本金注入和担保等五种支持方式。按投资性质划分:财政直接投资、补助、贴息属于无偿投入,资本金注入属于国有资本性投入,担保属于政府信誉为保证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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